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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民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史文新、李景宝、李景辉与顾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文新,李景宝,李景辉,顾俊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851号原告:史文新,男,1958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景宝,男,1956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景辉,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委托代理人:季兰,乐亭县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俊敏,女,约40岁,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史文新、李景宝、李景辉与被告顾俊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俊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2008年8月15日至2008年9月14日,我们三人向被告交牛奶共计15398斤,合款19087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牛奶款19087元。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设点收购鲜牛奶,三原告系奶牛养殖户。在2008年8月16日至9月14日原告史文新向被告交奶计8998斤,折款11327元;在2008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原告李景宝向被告交奶计2600斤,折款3200元;同期原告李景辉向被告交奶计3800斤,折款4560元。当时双方持有奶本记载,约定每市斤价格为1.2—1.3元不等,结账方式每半月清算一次,后因发生奶粉事件,最后半月被告未给付三原告,虽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以上查证属实,由三原告陈述、交奶清单可证实。本院认为:三原告交被告鲜牛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及时给三原告结账付款,其长期拖欠的行为与法不合,严重损害了奶农的合法权益,对三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经调解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顾俊敏给付原告史文新奶款11327元;给付原告李景宝奶款3200元;给付原告李景辉奶款4560元;总计19087元。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顾俊敏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至乐亭县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宝山审判员  邱森林审判员  张双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