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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