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798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