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村民委员会与马××、周××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村民委员会,马××,周××,李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村。诉讼代表人王×。原告建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村。诉讼代表人李乙。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被告马××。被告周××。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李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周××、李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已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1.50元,由原告建德市××××经济合作社、建德市××××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