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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加强与金桂珠、陈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加强,金桂珠,陈文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26号原告吕加强,居民,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江滨南路24号610室。联系电话:1342905****、87179687被告金桂珠,居民,乌市荷叶塘片非农集体户。被告陈文盛,居民,同上。1358868****原告吕加强为与被告金桂珠、陈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桂珠、陈文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加强诉称,被告因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期为3个月,被告于2006年11月22日出具借条一份,裁明:“今向吕加强借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时间为2006年11月22日至2007年2月21日止”。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找借口拖欠不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自2007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金桂珠、陈文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2日,被告因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被告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及陈述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予确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借条未约定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桂珠、陈文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吕加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从2009年3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之实际履行之日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