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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46号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