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46号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号。法定代表人:卢××。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光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台州市××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