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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汪升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汪升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吴秀英,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1幢c楼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0323312x。被告:汪升潮,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毗山村邢家兜。公民身份号码:××1114801。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英与被告汪升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秀英撤回对汪升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吴秀英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