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汪升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英,汪升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吴秀英,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1幢c楼6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0323312x。被告:汪升潮,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毗山村邢家兜。公民身份号码:××1114801。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英与被告汪升潮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秀英撤回对汪升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吴秀英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