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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华侨与仇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华侨,仇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泽商初字第398号原告:丁华侨,省定远县能仁乡绿化村山丁西组18号。被告:仇正明,市泽国镇前岸路1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华侨与被告仇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华侨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华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福友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美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