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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虞××与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李××,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802号原告虞××。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李××。被告诸××。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诉被告李××、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虞××负担。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杨 治人民陪审员  赵央利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