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湖德商初字第123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潘×与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31-3号原告潘×。被告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邱××。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德清县××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77元减半交纳1213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39元,由原告潘×承担。审 判 长 林   晓   阳审 判 员 章文渊审判员陈建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丽   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