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褚××与徐××、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徐××,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褚××。被告:徐××。被告:任××。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徐××、被告任××、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褚××负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