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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褚××与徐××、任××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徐××,任××,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437号原告:褚××。被告:徐××。被告:任××。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与被告徐××、被告任××、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计207.5元,由原告褚××负担。审判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小娟(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