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与欧××、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欧××,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123号原告:刘××。被告:欧××。被告:陆××。原告刘××与被告欧××、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欧××进行财产保全,冻结被告欧××在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村委会可分得的土地款30000元,本院于2009年6月5日作出(2009)甬象商初字第1123号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祝令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2007年6月3日,被告欧××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并由被告陆××在借条上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被告欧××于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欧××归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31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7月2日算至2009年5月2日止,以后算至付清日);判令被告欧××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日算至付清日);被告陆××对第一项请求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欧××、陆××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由被告欧××出具并由被告陆××签字担保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借期壹个月,落款时间07.6.3,具款人欧××,连带担保人陆××。二、被告陆××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陆××担保期限为被告欧××付清该借款为止。三、由被告欧××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刘××人民币壹万元正,具款人欧××,落款时间07.7.31。原告当庭承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庭审陈述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欧××、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作放弃质证权。经审查,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予以认定,并确认原告诉称事实为本案基本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欧××于2007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于2007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有被告欧××出具的借条二份为凭,借款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陆××在借条上签字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出具承诺书保证至被告欧××还清该借款为止,视为保证期限约定不明,即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陆××应依法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陆××作为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欧××追偿。被告欧××、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借款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07年7月3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欧××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09年5月12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三、被告陆××对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1.5元,保全费550元,共计791.5元,由被告欧××负担,被告陆××对其中的474.9元连带负担。款由原告自愿垫付,被告支付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祝令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文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