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183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桐庐县××担保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1837-1号原告:桐庐县××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号。法定代表人:姚××。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镇俞赵村。法定代表人:吴××。被告: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县××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陈笃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县××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陈笃铬的财产,限额在44万元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桐庐县××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杭州农发原乡××××特产有限公司、吴××、陈陈笃铬的银行(信用社)存款或物资(折价),限额在44万元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方君国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缪诗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