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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谢选兴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