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虹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谢选兴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胜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