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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林与周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林,周玲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71号原告:周林,镇上新宅村白坎头50号。委托代理人:何丽凤,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玲东,城区北苑13-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与被告周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归还借款18000元,原告周林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玲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原告周林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