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严知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严知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茂华。委托代理人:吴朝静,浙江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路10号。负责人:胡久龙。被告:严知乐,市欣盛公寓2幢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秀城区嘉年华房屋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被告严知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26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兴市南湖区阿龙休闲浴场、被告严知乐的银行存款269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原告若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可在期限届满前书面向本院申请延长期限,可延长期限为前述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