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85号原告:李××。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