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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85号原告:李××。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