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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告周苏菊、与周苏菊、洪长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告周苏菊,周苏菊,洪长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755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回浦村环河西路1号。代表人:张学定,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海华,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系该行职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砚瓦井巷**号。被告:周苏菊,女,1969年11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626号。被告:洪长米,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558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与被告周苏菊、洪长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管海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起诉称:2007年5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被告周苏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87%,还款期至2008年5月15日。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每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被告洪长米提供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周苏菊发放了贷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周苏菊未还本付息,被告洪长米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周苏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前期利息4631.30元(利息算至2009年3月1日止,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被告洪长米负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出示并宣读了以下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但保合同及借款的金额、期限、保证人责任及逾期借款的利率等。2、借款借据1份,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周苏菊发放了贷款20000元。3、利息清单1份,证明截止2009年3月1日的借款利息为4631.30元。4、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1份,证明原告经营范围。被告周苏菊、洪长米未作答辩。本院已于2009年3月10日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两被告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本院认定其具有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周苏菊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洪长米未尽保证义务,应按合同规定的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苏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章安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09年3月1日的利息为4631.30元,自2009年3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305%计算);二、被告洪长米对被告周苏菊的还款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周苏菊负担,被告洪长米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黄乐程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应小凤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