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月英与薛建根、闵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月英,薛建根,闵惠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091号原告:严月英,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309267425。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旧馆村吴家板桥22号。被告:薛建根,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103077618。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河西村谦四圩13号。被告:闵惠娥,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11196604047628。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河西村谦四圩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月英与被告薛建根、闵惠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月英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月英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月英撤回对被告薛建根、闵惠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月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