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0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宇特机械设备厂与浙江晶视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宇特机械设备厂,浙江晶视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052-2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宇特机械设备厂。区五乡镇蟠龙村。负责人:张慧莲。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浙江晶视宝科技有限公司。发区阳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卫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宇特机械设备厂与被告浙江晶视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宇特机械设备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78元,减半收取123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人民币2509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宇特机械设备厂负担。审 判 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