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武侯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