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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郭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侯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告郭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7.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