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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浙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省××市硖××镇××西。委托代理人:江××。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李×在银行的存款3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云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