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卓××、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10号原告:陈××。被告:卓××。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卓××、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