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与卓××、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卓××,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10号原告:陈××。被告:卓××。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卓××、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