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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赵连娟、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赵连娟,张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松门镇天竺路118号。负责人:陈志军。委托代理人:徐妙富。被告:赵连娟,市松门镇南四村。被告:张立新,市松门镇葆春西路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被告赵连娟、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 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