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赵连娟、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赵连娟,张立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松商初字第177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松门镇天竺路118号。负责人:陈志军。委托代理人:徐妙富。被告:赵连娟,市松门镇南四村。被告:张立新,市松门镇葆春西路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与被告赵连娟、张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松门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 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赵晨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