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肖某某(肖某某)。被告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恒轩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