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658号原告:张××。被告: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8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长 石伯灿审判员 梁永青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