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59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