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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959号原告: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被告:沈甲。委托代理人: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俞××于200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俞××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