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水林与宣少军、陈蒋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少军,陈水林,陈蒋永,陈建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少军。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成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伟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学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卫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蒋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凤。上诉人宣少军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宣少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宣少军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少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依法减半收取480元,由上诉人宣少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傅海鑫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