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戴××与徐××、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徐××,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325号原告戴××。委托代理人丁×。被告徐××。被告倪××。原告戴××诉被告徐××、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伟利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戴××诉称:2008年9月3日,被告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书面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归还,借款利息按日万分之八的利率计算,逾期则按每日800元支付违约金。借款期届满后,被告徐××至今未还本付息。另,被告徐××、倪××于1997年10月6日登记结婚,此款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共同偿还。现起诉要求:1.被告徐××、倪××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2000元;2.被告徐××、倪××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约定的每日800元标准,自2008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倪××支付原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的利率,从2008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徐××、倪××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戴××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徐××于2008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于2008年10月2日归还,借款利率为日万分之八,逾期按每日800元支付违约金等事实。2.由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形成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该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特征,故予以采纳。根据以上所采纳的证据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徐××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本案所涉借款形成于被告徐××、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在庭审中调整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要求两被告按约定的借款利率日万分之八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徐××、倪××归还戴××借款5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2000元,合计512000元,此款限徐××、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徐××、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戴××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5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八的利率,从2008年10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徐××、倪××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徐××、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秋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