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海盐旭盛印刷厂与潘志伟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海盐旭盛印刷厂,潘志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海盐旭盛印刷厂。投资人:诸晓东。委托代理人:洪海波。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志伟。再审申请人海盐旭盛印刷厂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潘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海盐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22日作出的(2008)盐民一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盐旭盛印刷厂撤回再审申请。(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