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与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651号原告:严××。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宋××。委托代理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秋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