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甲、吴甲以需进一步与被告吴乙协商为由与吴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吴甲。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甲与被告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甲以需进一步与被告吴乙协商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1元,由原告吴甲负担。审 判 员 杨 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顾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