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嘉兴市××区××箱包厂、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嘉兴市××区××箱包厂,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777号原告:冯××。被告:嘉兴市××区××箱包厂,住所地:嘉兴市××区××路××号。投资人:顾××。被告:顾××。原告冯××诉被告嘉兴市××区××箱包厂、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认为被告顾××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被告顾××在借款人一栏中签名,虽然被告顾××投资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嘉兴市××区××箱包厂”在借条中也盖了印章,但实际借款人是被告顾××,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区××箱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区××箱包厂的起诉。审判长 陈晋伟审判员 张 犇审判员 沈 杰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英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