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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菊娣与叶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娣,叶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92-1号原告:李菊娣。委托代理人:胡增冬。被告:叶君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娣诉被告叶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君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娣撤回对被告叶君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2元,减半收取4,2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261元,由原告李菊娣承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共印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