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9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菊娣与叶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菊娣,叶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92-1号原告:李菊娣。委托代理人:胡增冬。被告:叶君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娣诉被告叶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君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菊娣撤回对被告叶君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82元,减半收取4,24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261元,由原告李菊娣承担。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共印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