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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土友、许土友为与被告朱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朱利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土友,朱利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433号原告:许土友,身份证号:(33082419700914301x),汉族,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岙滩绿景苑。委托代理人:姜细发,系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利富,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33012695801250017),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健康北路42幢502室。原告许土友为与被告朱利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土友与被告朱利富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朱利富已履行借款75000元,故原告许土友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利富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土友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利富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土友撤回对被告朱利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许土友负担。审判员  朱伯全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