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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忠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