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154号原告: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 琴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忠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