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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缪博眼镜有限公司与黄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缪博眼镜有限公司,黄海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593号原告上海缪博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场西路395号104-11室。法定代表人缪存博,经理。被告黄海丽,经商,江县黄宅镇项店村11号。原告上海缪博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海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以事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应予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缪博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