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王丙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王丙,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林×。被告:王乙。被告:王丙。被告王乙、王丙委托代理人:卓××。被告王乙、王丙委托代理人:金×。被告:蔡××。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王丙、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甲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审判长蔡焱审判员金涛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