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林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林甲,林乙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279-1号原告:章××。被告:林甲。第三人:林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诉被告林甲、第三人林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林乙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罗浮村深河路的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林乙所有的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罗浮村深河路的房屋(建筑面积215.35㎡,产权证号02055702)一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永标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