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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与叶××、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叶××,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48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叶××。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叶××、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长  杨士威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人民陪审员  陈文珍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