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美圆与缙云县新碧保钟鸡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美圆,缙云县新碧保钟鸡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223号(2009)丽缙商初字第223号原告:胡美圆,个体工商户,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33号。委托代理人:丁伟平,缙云县五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顺亮,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缙云县新碧镇下东山村镇北路243号,现住缙云县五云镇新民路2号。被告:缙云县新碧保钟鸡场,住所地缙云县五云镇下庄村镇北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陈金财,该鸡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伟斌,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园与被告缙云县新碧保钟鸡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美园撤回对被告缙云县新碧保钟鸡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胡美园负担。审 判 长 李卫文审 判 员 廖志灿审 判 员 陈映宏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夏 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