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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永强与西安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强,西安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606号原告李永强。委托代理人李永红,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0号B区第10层1015-1016号。法定代表人张俊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西安国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强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322元。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