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黄××。被告: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