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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与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153号原告:黄××。被告: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负担。审 判 长  叶纪迈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人民陪审员  叶海丹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