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用品有限公司与杜××、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用品有限公司,杜××,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539号原告:温州××××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路××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被告:杜××。被告: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杜××、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于2004年起便已居住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北段东侧生资小区1#楼2单元6楼东户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临沂市兰山区,且与原告之间的业务关系也是发生在临沂市兰山区,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申请将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临沂市兰山区,因此本案应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杜××、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虹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