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德顺与陈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顺,陈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陈德顺,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新村11幢6号。被告:陈于正,市新河镇小江下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顺与被告陈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顺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德顺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