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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德顺与陈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顺,陈于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08号原告:陈德顺,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河西新村11幢6号。被告:陈于正,市新河镇小江下村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顺与被告陈于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顺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德顺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泳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