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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西琴、席秉锋与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王西琴,席秉锋,樊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县门28号西房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劲松,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金才,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西琴,长兴金属材料经销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艳,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席秉锋,西安市未央区国税局职工。(系王西琴之夫)委托代理人刘平安,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艳,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樊军,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9)碑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又以其现申请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后,再对本案申请再审为由,于2009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为1340元,由西安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