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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鄞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6元,减半收取计7998元,由原告杨金兰负担。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