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与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3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被告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6元,减半收取计7998元,由原告杨金兰负担。审判员 缪 建 飞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媛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