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有限公司与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有限公司,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37号原告:海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电××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殷××。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以“被告本人下落不明、继续审理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