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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有限公司与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有限公司,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737号原告:海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电××区。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殷××。被告: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22日以“被告本人下落不明、继续审理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