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彩花与台州拉法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彩花,台州拉法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许彩花,市松门镇新华繁荣路31号。委托代理人:朱文胜,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拉法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莞田村。法定代表人:戴金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彩花诉被告台州拉法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彩花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小忠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