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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XX与谢星宇、黄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谢星宇,黄维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31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剑标。被告谢星宇。被告黄维维。原告XX为与被告谢星宇、黄维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谢星宇、黄维维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剑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星宇、黄维维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XX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谢星宇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约定借款至同年9月19日止,并由被告黄维维提供担保,约定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则支付自出借日起的银行四倍利息,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到期后,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付)的利息;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一、判令被告谢星宇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20日至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付)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黄维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谢星宇、黄维维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了借条1份,证明2008年8月20日,被告谢星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计付等事项,并由被告黄维维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的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8年8月20日,被告谢星宇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谢星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急用,向XX借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借期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止,逾期未还,借款人愿意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借款人恶意拖欠,导致诉讼的,出借人用以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财保费及其它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注: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担保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借款履行地绍兴市区。如发生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借款人:谢星宇,连带责任担保人:黄维维”。然到期后,被告谢星宇未履行上述债务,被告黄维维亦未履行担保之责,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星宇之间的借款行为,系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被告谢星宇出具的借条真实地反映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黄维维作为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谢星宇归还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20日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付)的利息,并要求被告黄维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星宇应归还给原告XX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8月20日至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黄维维对被告谢星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78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谢信芳审判员  刘宏华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