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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6-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全某与被上诉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某,××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全某,男。委托代理人常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全某因与被上诉人××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劳初字第1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全某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赔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全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汪    洪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灵玲(兼) 微信公众号“”